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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5-11 12:18

闽科财〔20174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局)、国资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省有关控股(集团)公司,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各银监分局,兴业银行,各政策性银行福建省分行,各大型银行福建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福建省分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泉州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福州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外资银行福州分行,海峡金桥财产保险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发挥金融机构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作用,服务和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技术产业创新发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科技支行建设。

支持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依托国家及省级高新区、孵化器、众创空间新设或改造主要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科技支行。推动各银行业机构对科技支行实行单独的信贷管理与考核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设置科技支行的授信审批权限,建立完善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特点相适应的贷款评审、风险定价、尽职免责和奖惩制度,建立专业化的科技金融服务人才队伍。

在科技、财政资源上给予科技支行倾斜支持,多渠道建立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共担机制,鼓励各地筹建续贷周转金,鼓励科技支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探索应收账款、股权、知识产权、单等新型抵质押方式贷款产品。建立和完善科技专家库,组织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评审工作,为银行信贷提供专业咨询意见。鼓励科技支行对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也科技型电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二、积极培育和发展创业投资

大力发展科技创业投资。积极推动我省创业投资企业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各设区市,以及有条件的高新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可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以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主的创业投资机构。

加大创业投资引导力度。充分发挥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加大对新兴产业项目的投入和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投资力度。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投资于福建省内的比例不低于80%。各级科技计划、创新券奖励对创业投资介入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B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可协议转让国有股或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三、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积极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推动各地建立科技型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上市辅导。引导民营科技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各地、各有关单位共同加大扶持力度,在人才培育、申报科技和产业化项目、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等方面,对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给予优先支持。继续深化与上交所、深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港交所等的合作,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或挂牌。鼓励已上市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再融资、兼并重组做大做强。

积极推动科技型企业发行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公开或定向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组织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有效运用不同债券产品扩大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总部在我省的骨干证券公司和相关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作用,为科技型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提供优质服务。

充分发挥福建地方股权交易市场的资本配置功能。支持福建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的建设,在资金、挂牌企业资源、引进投资机构等方面支持其发展,支持挂牌企业股权登记托管和股权质押融资活动,支持发行私募债转让平台建设,使之成为我省非上市科技型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定向融资和并购重组的重要平台。推动股权交易市场与技术市场结合,探索我省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对接的新机制,拓宽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渠道。

四、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

稳步开展科技保险和专利保险业务。探索将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列入福建省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企业可以在科技计划项目中列支与项目有关的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其保险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研发费用,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参加科技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科技保险和专利权保险补贴制度。

支持科技担保业务发展。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和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把科技生中小微企业作为优先支持服务对象服,积极参与科技支持的贷款担保业务,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开展科技金融结合实验区试点工作。支持机构积极探索投贷联动业务发展模式,依托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选择有条件的高新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作为科技金融结合实验区试点,在实验区试点探索银行和创业投资机构合作,以贷款和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支持园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投贷联运试点和企业股权众筹试点,支持省内法人银行业机构成为科创企业投贷联运试点银行。福州、厦门、泉州三地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为所属设区市的省级高新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小额贷款,其科技小额贷款业务可享受科技支持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五、完善科技和金融结合公共服务体系

促进信息资源互通共享。组建省科技金融研究服务平台,承担科技型企业数据及其融资需求信息库、科技型企业信用信息库建设、研究和宣传推介科技金融等。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省级科技型企业备案范围为基础,围绕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目标,合理确定科技创新重点,定期发布适合科技和金融结合的科技型企业及科技计划项目名录,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明确支持方向,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省科技专家库和科技专家网上咨询工作平台,建立科技项目专家评审长效工作机制,为科技型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建设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中介服务体系。规范发展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评估、定价、流转及监管等方面的中介服务,积极发展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逐步建立一批集评估、咨询、法律、财务、融资、担保、培训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中心,鼓励发展财务外包、法律咨询、技术认证等科技型企业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各类中介组织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积极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市及国家高新区建设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或一站式服务中心。加快建设具有投融资功能的科技园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

加强科技金融信用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设立科技信用评级机构,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加强科技型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建立信用档案,树立守信企业典型,鼓励金融机构为其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建立健全失信约束机制,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金融债权安全。

六、加强科技和金融结合保障

强化省级统筹协调。各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经信、国资、人行、银监、证监、保监以及金融办等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推动创业投资机构、银行、券商、保险和担保机构等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模式,提升创新能力。

强化财政政策对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支持。要注重运用财政杠杆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支持新设科技支行、主要提供科技小额贷款的小贷公司发展,对其科技金融业务给予风险补偿和奖励。支持推动社会资金建立和发展创业投资企业及创业投资基金。探索科技贷款增长风险补偿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金融资源更多地流向科技创新领域。加快推进科技经费管理改革,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与机制,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创业投资引导、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续贷垫资、保费补贴、专利权质押补贴等多种方式,引导和带动金融机构资金和社会资金参与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来源: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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