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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校、院所、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探索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或“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模式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施。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24年12月20日